中纪委就坚决遏制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答问

发布时间:2010-07-02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www.ccpnt.org 2010年7月2日 来源:新华网

  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颁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制定出台《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因公出国(境)团组总量不断增加,人员不断增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影响我国对外工作的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而且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为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08年4月以来,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目前,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但同时还要看到,一些党员干部仍未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顶风违纪,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还较为严重:有的公然违反规定,到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有的为去风景名胜区旅游,绕道安排行程;有的通过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出国(境)旅游,等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已有原则规定,但不够具体,特别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政策界限尚不明确,影响了对相关违纪行为的正确定性处理。因此,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长效机制,亟须制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示,2009年12月中央纪委开始《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2010年5月形成了《解释》(送审稿)。6月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送审稿),6月9日,《解释》正式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共8条,1100余字。主要规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含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等内容。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设定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是《解释》的核心内容。

  《解释》既应突出重点,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及其党纪处分依据作出规定,同时,还应明确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违纪行为及其处分依据,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在起草过程中,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规定了12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问:什么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答: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加纯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以公务为名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情况。《解释》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第一条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界定为,“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问:对于出国(境)后滞留不归等行为,《解释》为什么没有作出规定?

  答:近年来,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叛逃出走、滞留不归的情况确实存在,《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解释》对此类行为未再重复规定。另外,考虑到《解释》应突出重点,着重规范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不宜大而全,因此,对在因公出国(境)审批、报销中非法占有、贪污贿赂等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违纪行为,《解释》也没有重复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