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发布时间:2010-05-20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http://www.ccpnt.org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有关程序。

  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规定作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详细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高检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工作规定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异地扣押、冻结程序问题,工作规定明确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规定可以先行扣押、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对无法分开退还的财产,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上交或退赔涉案款物的,由检察人员、代为上交款物人员、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归还原单位而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明确规定应当上缴国库。

  四要加强打黑除恶专家人才库建设。从全国公检法系统选拔一批在侦查、审讯、起诉、审判环节实战经验丰富的专门人才,建设专家队伍,为各地侦查办案提供支持。

  五要积极推动打黑除恶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强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考核。对黑恶犯罪突出的地方实行通报警示、挂牌整治和一票否决。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全国"打黑办"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保持强劲势头,取得了重大成效。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5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382起,法院一审判决330起,司法行政机关对1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进行了跨省异地关押,有力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的蔓延。

  全国"打黑办"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主持会议。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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