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社会组织党委、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的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社会组织党委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地区(包括县、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具体内容可以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
“第×条 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按照上述的统一表述。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送省社会组织党委。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
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