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精神,现就宁波市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各社会组织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明确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有关内容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已按民函〔2018〕78号文件要求进行章程修改的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进一步修改。社会组织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二、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机制,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是否按时载入社会组织章程,与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抽查、年检年报、等级评估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申报推荐性目录、评先评优等相挂钩,确保这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确保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的内容表述准确、统一规范。
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督促推动”职责,指导督促本级各社会组织按时完成“党建入章”工作,巩固深化“两个全覆盖”成果,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同时,要及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新做法新经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