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民贸函字[2013]第88号
关于转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室、中心),各驻外、分支机构:
为规范我会举办参与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制度,确保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维护我会社会声誉,现将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民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发〔2012〕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
民政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