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9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按照《意见》和《方案》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样式附后)。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
  (三)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建设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规程,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登记机关按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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