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表示,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
李亢指出在实践中,有时候确实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价格调整承诺的情况。有的答应得挺好,过了若干年以后,主要负责人调整了,可能导致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修改、调整;有的政府直接违约,不认帐。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需要在立法中重点加以解决。
特许经营的核心本身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协商约定、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提供优质的公用产品和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特许经营的预期、持续保障公用产品和公用服务供给是非常重要的。
《办法》试图做了三个方面制度的安排:
一是强调双方的协商合作,办法第4条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第1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第37条规定,如果协议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有时候在经营过程中有些不可测的因素,需要对协议个别条款作出补充、调整,这也是合理的。要强调双方合议、协商,不能政府单方说了算,因为政府是掌握公共资源的,是决定公共政策的,不能觉得该调就调,该修正就修正,这是需要在《办法》中加以明确的。《办法》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中,也强调双方平等协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办法》对双方协商合作,从原则、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来加以体现。
二是关于严格政府履约义务。第26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类竞争、财政补贴、配套基础设施提供等作出承诺。第34条又规定政府方应当按照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别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发改委在和有关部门商议后,在《办法》中特别加上这么一条,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明确政府违约责任。政府不仅仅是公权力的履行者,不能光是政府说了算,如果违约,没有按照事前双方和议协商的约定来履行承诺的话,也得负责任。《办法》26条明确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也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