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收储政策性粮食可租社会粮仓

发布时间:2015-04-27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四部门:收储政策性粮食可租社会粮仓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予以规范。
        根据《意见》,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中央粮食企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意见》要求承租企业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正确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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