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5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函〔2014〕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颁布。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事业的文件,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有效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生活帮扶、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系统、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完善、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意见》针对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和保障机制,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积极作用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更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挥慈善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有利于有效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慈善工作,为民政部门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能提供重要工作抓手。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二、明确贯彻落实《意见》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并根据《意见》要求,立足职责,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慈善事业向前发展。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通过加强政策创制、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密切配合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有效指导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行善助困。主动联系国资委、工商联、宗教局等部门,争取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大力发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投身慈善。鼓励、支持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关爱他人、践行友善。 
  (二)探索和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社会捐赠的方式和渠道。会同有关部门有效管理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为社会力量扶贫济困、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提供切实支持。对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进行重点关注和深入分析,有效总结经验并上升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三)大力发展社会捐助体系。在城乡社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捐赠废旧纺织品等家庭闲置物品。与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开展合作,在学校、商场、服装门店等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点,定期组织集中性捐赠活动。以社会化为方向,通过“邮善促民生”等战略合作项目,创新慈善超市发展。推进废旧纺织品再生技术研发和使用,建设捐赠物品调配信息平台,畅通废旧纺织品等捐赠物品的出口。 
  (四)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推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手册、海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在推进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设的过程中,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注重引导和规范通过网络发起、开展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各级民政部门本级彩票公益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指导慈善组织加强自我管理。指导慈善组织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明确慈善组织支出管理成本的途径、比例,确保慈善组织按规定开支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资金。 
  (七)推动慈善组织有效开展募捐。严格按照募捐权限的划分管理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边界。确保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对有公募需求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引导其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列支开展项目所需成本并向捐赠人说明。 
  (八)督导慈善组织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将慈善组织的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导慈善组织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且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按照募用分离的思路,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