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30日签署国务院第605、606、607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问: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从实践看,这种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为完善资源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