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09年12月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4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3月5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申请中提出了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的初步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