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9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
      《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自治区统筹整合的相关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贴息资金。
      国家发改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治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和承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自治区投融资平台到县(市)承接平台,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接受自治区发改、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分别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责任。
      在资金使用方面规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由自治区发改委根据自治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及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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