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幅度提高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发布时间:2015-08-07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今年7月底召开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调增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决议,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每乡(镇)、村每年30万元、5万元调增到100万元、10万元。
  根据《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按每个民族乡(镇)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2009年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调增到每乡(镇)每年30万元,并设立少数民族村级发展资金。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设立,为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民宗委立足于促进散居少数民族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到全省12个民族乡(镇)和部分民族村就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结果表明,民族乡(镇)、村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困难很大,亟需各级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落后、民生保障欠账等问题,提出了大幅度增加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建议。建议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决定将增加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问题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这个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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