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打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15-05-22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积极落实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以及西藏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两项优惠政策,确保西藏综合税收征管系统中减免审批备案流程的最优化和最简化,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使基层各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轻装简行”,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据悉,为积极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藏国税局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质量与效率。对征管系统功能变更维护进行审核、测试和上线,使符合条件的纳税申报自动享受税收减免,无需另行减免备案,不仅缩短了纳税人办税时间,还提高了纳税服务效率。结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和税收宣传月等载体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纳税人惧难畏繁顾虑。
拓展受惠面和减免额。一方面首月运行态势良好、成效初步凸显。自4月1日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征管软件中全面上线以来,西藏实现企业所得税申报14625笔,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1313.46万元,其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9239户,减免税款8737.82万元,受惠面达63.17%。切实做到该减尽减、该免尽免、该退尽退,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有力激发了经济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加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要求各地(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严格税源监控,进一步开展小微企业后续管理,防止出现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者越权减免的情况。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西藏自治区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非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执行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优惠政策基础上,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优惠政策。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从2015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将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的标准由10万提高到20万,此举将惠及更多的小微纳税人。二是流程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缴时通过填报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同时通过完善纳税申报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当场告知减免情况,简化了流程,使政策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三是税负进一步降低。西藏小微企业除执行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外,仍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查账征收户还可以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这部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只有4.5%。
据悉,本次优惠政策的调整,按2014年相关数据测算,预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近4000万元。此项政策将有力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强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