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修订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3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整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效能,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近日,辽宁省民委依据财政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和原则,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要求,对2006年辽宁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单《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新《办法》按照“精准扶持、突出重点、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先后增加了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审核权限下放等内容。通过制定、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使用对象、使用方向、分配原则、部门职责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新《办法》在改革资金使用机制上,结合辽宁实际,把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采取省管市、市管县的方式,由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兴富民、扶持较少民族等专项规划。一是符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规律,按照现有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协调指导相关工作,有利于工作的运转衔接,提高工作指导的效率、效能和权威性。二是相比县一级,市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强,财政综合调度能力也强,各市直部门政策、资源、资金掌握多,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可以通过组织、指导、调度、协调,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单位的优势,用小资金带动大投入,放大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三是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部门力量、领导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更有优势,下放到市不但在资金的投入上能产生带动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的强化,来弥补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承接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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