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发布时间:2015-02-27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措施》明确要求,各地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规划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
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贵州省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措施》要求,各级要将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措施》要求加大建设用地支持,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特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规定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
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元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
《措施》还在落实投融资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投资者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各项任务牵头责任单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