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2-18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新修订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予以颁布,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与原《条例》相比,新修《条例》更加明确了区域内经济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取向。
  《条例》规定,自治机关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定位,根据本地方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设立经济园区,并享受自治县有关政策。
  《条例》更加突出了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绿色决定生死”的核心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单列一章。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了经济效益服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原则。
  《条例》进一步明细了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权利,全面规定了自治县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或照顾权利,集中反映了自治县各族人民对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
  同时,新修《条例》还就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招聘引进人才、优先招录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改善干部职工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更大主动权。为引进留住优秀人才、防止人才流失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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