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出台《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15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开颁布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一项以各族群众为主题、展示各族群众时代精神风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活动。陕西省已先后召开了6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表彰了一批模范集体和个人。全省有关市区和单位、学校也相继举行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今年初,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办法》对评选表彰活动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体现了陕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实需要;《办法》明确规定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陕西省民族团结工作激励机制。《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实践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市的评选表彰活动,构建陕西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陕西省省长娄勤俭在省政府常务会上强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相关部门要结合省情做好评选推荐和奖励工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要通过先进示范推动民族凝聚力和民族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