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3-06-13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有关规定,日前,吉林省结合省情实际,印发了《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1985年以来,吉林省省政府先后召开了5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社会引起了热烈反响。实践证明,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
此次出台《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表彰办法》,是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又一举措。对吉林省评选表彰活动进行规范,是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开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民族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步骤。《办法》的颁布实施,还将有力地指导、推动各地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