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政策持续扶持景宁县加快发展

发布时间:2013-06-13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委(2012)115号文件精神,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制定扶持景宁县加快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是完善财政体制,加大财政投入。继续实行收入增量免上交省政策,景宁县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011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和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应返还收入比2011年返还基数的增加额应上交省20%部分,给予免交。设立专项扶持资金,2013年至2015年,省财政保持年度专项扶持的同时,每年再安排5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景宁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给予享受最高档次转移支付的照顾,从2013年起,除按征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返还资金、按中央及省政策规定固定补助以及按项目管理等不宜分类分档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外,所有实行分类分档办法分配的省本级专业支付,给予景宁县享受最高档次的照顾。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少数民族转移支付因素,采用材料状况、总人口和地域面积3个因素,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对景宁县给予总人口加倍计算的照顾。加大对景宁县生态保护支持力度,景宁县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享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补助。
  二是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凡在景宁县注册的新办企业,给予三至五年的减征或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对景宁县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年免征或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定一名厅领导对口联系景宁,加强对景宁县财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财政厅每半年听取景宁县财政运行情况汇报,指导财政工作,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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