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海洋局于5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与保护。
《通知》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且《通知》下发后,地方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通知》指出,要依据相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通知》特别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于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通知》还明确,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要认真执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还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研究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