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公安部边防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
为培养树立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要求,国家民委定于今年下半年评审命名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推荐和评审。
(二)推荐作为创建活动示范县的,须创建有全国、全省示范机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
(三)示范单位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统一推荐,并经省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统一推荐;公安边防系统单位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推荐;铁路系统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统一推荐。
二、命名数量及推荐名额分配
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数量不超过150个。
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如下:
(一)在全省区范围开展创建活动的五省(区)推荐各6个,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3个;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的各推荐3个。
(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4个;公安部推荐3个;中国铁路总公司推荐3个。
具体见《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示范单位命名类型
本次评选命名的示范单位类型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旗、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单位、示范寺庙等。
四、报送要求
请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机制、指标测评结果及相关依据等)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2份纸质原件、电子版及图片(每个单位附3张数码图片,单张图片规格在3Mb以上)报送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世强 杨永鹤
电话:010-66508618传 真:010-66508638
邮箱:gjmwcj@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编:100800
附件:1.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