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总要求,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11月,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中央深化改革,不断加大推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改革力度,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从2015年起,除个别不适合下放审批权限之外,绝大部分项目审批权限要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省市履行监管责任。在此精神指导下,海南省民宗委遵循流程规范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以规范项目申报、实施、监管为主线,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有效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资金性质、投向和扶持对象的特殊性,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又有所区别。多年来,海南省一直沿用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扶持民族地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在改善民族地区民生、发展经济、带动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央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改革步伐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已显得不够明确和详细。为适应资金项目管理的新常态,在国家民委等上级部门未出台新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前,海南省亟需出台一部适应全省实际的办法指导开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
二是依法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依据中央改革项目审批制度,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工作要求,办法明确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一级,这将增强市县对资金项目的决策权和自主权,提高资金项目的实施效率。此外,办法还强化了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保障资金项目工作依法开展。本办法通过划定各级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在省、市(县)两个层面规范进行。市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论证、筛选、审批、实施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负有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及组织项目绩效考评的责任,监督相关部门切实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是严格把控资金项目管理重点环节。办法针对资金项目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项目实施全流程管控,不仅依据相关法规界定资金项目安排及实施范围,还对项目申报、编制和审批流程,项目公示,项目实施及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办法要求项目必须具备项目论证等前期资料,依法签订合同;根据全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项目的特点,分类对上述重要资料文件涉及的内容进行细分;强调资金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依法招投标,项目物资采购及发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强化项目验收单位及个人职责,细化验收程序及内容。此外,办法还将省、市(县)两级项目监管环节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明确。
办法是海南省首次针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实施将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共同构成海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制度框架,在推动资金项目规范实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