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力推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 全面加强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发布时间:2015-01-14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2014年2月21日颁布、5月1日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也是党和国家以法治方式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大成果。
        新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重视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保障范围由小到大,保障人数由少到多,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受助及时,较好的发挥了“兜底”作用,为城乡困难群众构建起了最后一道安全保障网,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目前,全区共有低保对象216万人,占全区非农业人口的1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全区年均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230万人,每年还有近11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大量临时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但是,当前社会救助制度中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办法》中新政策多、要求严、涉及部门广、协调难度大,还有一些配套政策措施需要及时健全和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切实发挥好各部门的作用和整体合力,在全区建立一个领导坚强、组织完善、配合密切、运行高效、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14年12月29日,自治区研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4〕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努力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是新疆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新疆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负责单位,通过征求自治区相关28个厅局级单位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社会救助政策措施,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对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作用明显。在完善制度上,重点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受灾为员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八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功能,有效解决了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在工作机制上,突出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六个方面,通过明确重点内容和标准,进一步加快了推进《办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度的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更加公平公正,使更多的困难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在组织领导上,进一步明确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切实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效落实,使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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