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06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由于战争创伤及自然地理等原因,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发展,对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解决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贫困落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扶持力度,着力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着力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着力推进优抚安置改革政策落实,着力提高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水平,着力加强民政能力建设,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发展目标。分步骤、分阶段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到2015年,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显著增强,社会福利实现适度普惠,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明显增强,优抚安置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水平提速提质。 
   到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总体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民政社会管理更加高效,便民利民、功能配套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民政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扎实有力,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支持重点 
   (一)健全完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针对赣州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多灾易灾特点,支持赣州建设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县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救灾专用设备和救灾专用车辆。与新农村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相结合,支持在乡(镇)一级建设具有综合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大救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参照中央对困难地区倒损房补助标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实施农村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子女及失散红军遗属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农房保险制度,增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支持建立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创建一批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支持防灾减灾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将赣州列为全国社会救助重点资助地区,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城乡低保制度,适度扩大保障面,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4.7%和18.8%。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到“十二五”末,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敬老院。2015年实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的目标。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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