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并要求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待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
为了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央每年要将一大笔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约4.3万亿元,2014年的预算数约为4.7万亿元。可是,这些关系到保障基层财力、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资金,却在管理中存在结构不合理、分配使用不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一般性转移支付使用不受限制,对地方而言好比“雪中送炭”,有助于弥补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但由于过去占比不高难获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虽然带着指定投向的“帽子”,但种类过多、规模过大,资金分配往往缺乏科学依据与严格程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
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是专款专用,能够促进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落实。但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专项转移支付,因为资金大多被上级政府规定了支出方向,“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即便闲置,也不能统筹使用到更缺钱的领域。另外,专项转移支付容易诱发“跑步钱进”等现象,这使得某些专项资金在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效果不够理想。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向全社会提供相对均等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区或项目,而非追求最大经济收益。但由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解存在着各种偏差,实际操作中有时把转移支付当作加大地方投资的重要渠道,甚至成为了扩张财政政策的抓手。
在中国经济放缓、财政收入增速疲软、土地财政前景堪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目前为公共服务融资难度不断加大,改革意味着地方在获得中央财力支持的同时,对资金统筹使用有了更多自主权。
但是,应当注意,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不应当投入到市场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竞争性领域。事实上,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专项补贴,相当于减少行政审批,将面向个别人的优惠转变成面向人人的行业普惠政策,更能够凸显公平,但官方并未给出具体时间表。
转移支付的核心并不在于资金规模大小,而主要是看其方式与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实现了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更为关键的是,应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倒逼地方政府转变追求增长的旧理念,强化地方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