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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分支(驻外)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2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分支(驻外)机构的通知

  
 
各分支(驻外)机构:
  按照民政部下发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见附件一)的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对分支(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业务行为,提升对会员服务质量,保障分支机构权益。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立。在我会办公地点以外设置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循我会制定的专业(区域)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及我会下发的《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对申报的分支机构进行审批,新设置分支机构的办公场地、组织架构、人员安排、核心业务等相关指标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变更管理。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分立或者合并终止的分支机构须向我会办公室分别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三、财务管理。在我会办公地点以外设置的分支机构应与我会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我会办公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与我会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的,独立管理的,也应向我会办公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隶属管理。在我会办公地点以外设置的分支机构,实行由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分支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民政部下发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会下发的《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请各分支机构于4月21日前填好相关的材料(附件三)报我会办公室,我会将在4月30日前对各分支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检查结果抄送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我会官方网站上公示。
特此通知
 
 
 
                                             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三:《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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