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青海省出台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26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加快构建“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青海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监管有力。
    严格举借权限、举借主体、举借程序和举借规模。《改革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权限上,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青海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除国家另有要求以外,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各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在举债规模上,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青海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青海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请青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
    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改革意见》明确,对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将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举借和偿还计划,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青海省财政根据各市(州)、县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各市(州)、县要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改革意见》明确,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严明偿还责任。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青海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处置,按照项目收益等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融资,分别对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市(州)、县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改革意见》明确,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在锁定在建项目名录、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同时,稳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分类处置原来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强化政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改革意见》明确,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把政府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市(州)、县和省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强化各级政府及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确保《意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中国民贸微信公众号
中国民贸微博
COPYRIGHT © 1986-2016  BY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20号 邮编:10003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