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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5-02-27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月15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而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改革遵循基本五大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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