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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室]李立国:推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时间:2014-12-25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政研室]李立国:推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系统安排。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深刻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意见》,对于指导和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在总结国内慈善事业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外慈善事业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发展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了全面部署,标志着我们国家对慈善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提高到了新层次,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要性。 
  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等多个领域发挥了有效作用。但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整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亟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不论是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的慈善事业法立法工作,还是这次国务院出台《意见》,都是国家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形势要求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只有学习贯彻好《意见》,才能切实将党和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民生改善任务仍然繁重。今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职责和任务。同时要看到,要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各种基本生活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为此,《意见》从多个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意见》,有利于帮助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满足特殊群体服务需求、提升受益人群发展能力,维护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进行相关立法工作,在慈善事业法出台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国务院出台具有较强规范性意义的《意见》,不仅可以及时巩固慈善实践成果,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还可以为慈善立法奠定基础,是慈善事业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学习贯彻《意见》,有利于为政府支持慈善事业、慈善组织运作慈善事业、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提供规范和遵循,进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刻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括5个部分内容,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至四部分为重点任务,第五部分为组织保障。要深刻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熟悉条文,吃透精神,切实增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本领,确保《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好。 
  一是要深刻把握围绕扶贫济困、衔接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慈善事业发展总体要求。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始终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核心任务。《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明确提出,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4条原则;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我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二是要深刻把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扶持措施。当前,社会捐赠总量和参加志愿服务人数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大有潜力。《意见》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并从实施主体、参与方式、信息对接、税收优惠、社会支持等5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措施,亮点迭出。如鼓励探索股权捐赠、专利捐赠、慈善信托等新慈善形式,要求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之间的对接机制,提出落实完善慈善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支持。这一系列扶持措施,为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加入到行善行列提供了强大动力。 
  三是深刻把握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打造慈善事业发展中坚力量的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发挥着筹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作用,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主体。《意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针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在培育方面,指出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并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提供支持。在规范方面,则从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募捐行为、严格款物使用、做好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慈善组织发展壮大、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四是深刻把握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监管举措。监管工作一直是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意见》提出,要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在行政监管方面,民政、财政、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在社会监督方面,要畅通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捐赠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募捐、违约使用捐赠款物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这些监管措施安排,为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深刻把握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慈善事业发展合力的长效机制。开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必须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意见》从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大慈善工作宣传等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如继续组织实施好“中华慈善奖”,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回馈和嘉许制度,加快各类慈善人才培养及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等。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这些长效性举措,为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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